在2008年的时候,甘肃天水出现了高考替考案,有27名山东籍贯的考生,借助非法的手段,获取了考试资格,涉案的教师、官员以及民警数目多达数十人,这一案件暴露出,当时针对高考舞弊现象的处罚,居然是如此的苍白而无力!
替考产业链如何运转
于天水发生的替考案的组织者霍继刚,此人是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他借助妻子张玉茹与无业人员蒋鑫构建起完备的替考链条,蒋鑫承担疏通天水当地关系的任务,花费好处费买通五个派出所的6名民警,以此为山东考生办理假户籍以及身份证。
这些考生凭借假身份取得高考资格,之后在麦积区第三职业中学成功报名。同时,他们也在天水市第六中学成功报名。2008 年高考第一天,监考人员于九中考点发现一名来自山东阳谷县的替考考生,自此,这起精心策划的团伙作弊案方才浮出水面。
违法成本低到惊人
当时,替考事件在不少地方已然是众人皆知的秘密,每一年,都存在好多替考者顺利通过关卡进而进入大学。部分高校于开学之后开展新生身份复查工作时,每一年都能够把假冒者清理退掉,按照校方的说法便是“惟有漏网之人,不存在打错之人”。
造成此种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舞弊成本实在是太低了。在2007年河南郸城县发生的高考舞弊案当中,包含教体局局长张耀坤在内的十多名责任人,仅仅只是受到了党纪政纪方面的处分,没有任何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本就没办法震慑到那些铤而走险的人。
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空白
天水替考案,展现出典型的团伙化还有组织化特征,然而,《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且《刑法》均都没有明确条文去规定怎样处罚并非考生的这种舞弊团伙。涉案的魏成甲,被开除党籍以及公职,霍继刚被免除公职之后遭到通缉,六名民警因为涉嫌滥用职权而被调查,不过这些处理都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参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士表示,中国存在着种类极为繁杂多样的考试,然而却不存在一部专门用以形成约束的法律,这致使实施法律执行的力度显得软弱缺乏力量。就像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在出现作弊情形时能够依据行业方面的法规去加以处理,可是在国家针对教育开展考试的这个领域,恰好是缺少如此这般的法律手段的。
考试法草案的突破性规定
于2008年年初的时候,《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起草工作已然步入关键阶段,草案准备交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接着递交全国人大予以审议,这部法律把适用范围限定在了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以及其他国家教育部门所组织的考试。
凭据草案所定规则,于考试里出现的违纪作弊以及徇私舞弊行径,会依据情节轻重程度来被判定为违法,甚而至于被判定为犯罪。这就有着这样的意味,那就是“枪手”以及雇主,极有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者是刑事拘留,又或者是终身禁考这样的处罚,而并非仅仅只是简单地取消成绩,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这般而已。
多头管理可能带来新难题
指出的是中国人民大学这位杨立新教授,有个草案,它从一般教育处理延伸到了行政处分,然而认定权限呢,依旧是分散于不同部门的,一般考试作弊是由教育考试部门来认定的,可是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窃取试卷这类触犯刑法的行为,又得有其他部门插进来处理。
对此表示担忧的是杨守信教授,这种多部门管理机制于实际执行当中有可能遭遇协调方面的难题。示例为天水案里涉及教育、公安、检察等多个系统,要是各部门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一样、配合不顺畅,那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得到落实。
立法目的远不止惩治作弊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持续提交了议案,呼吁去制定考试法,他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这部法律具备着核心价值,其价值在于能够解决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方面的问题,借助规范考试制度这种方式,从而达到让每个考生都可以公平合理地去享受教育资源的效果,而这才是立法最为根本的目的。
去回顾处在2008年那个时候的天水替考案,27名考生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教育机会并不均等这样的现实情况。山东的考生纷纷涌入甘肃去参加高考,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于优质教育资源分配并不公平所做出的无奈选择。考试法所要解决的,并非仅仅是去抓几个参与替考的人,而是要构建起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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