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被高校录取之后选择放弃前往学校报到登记这种行为,究竟应不应该受到惩处呢?广西地区负责招生工作的考试院在最近这段时间回应了网民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声称需要全面综合考量各个方面的因素,以此来保障学生能够公平公正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利益。这样的一种表态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此事件背后涉及到考生所拥有的自主选择权利、教育资源在不同群体间的分配状况以及教育制度的公平性等多个层次的问题。
放弃入学并不罕见
内地考生数量占到数量达一百一十九名的放弃福州大学二零二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中的半数,这不是单独事例,这种类似于考生知晓录取结果后不满意从而选择不再前往就读入学手续、放弃入学资格的情况,在知名大学这些年来已经常态普遍出现。
高等教育实现普及之后,高考已然从“能不能进入大学”转变为“上一所何种模样的大学”的竞争态势,考生面对更多的选择机会,也越发容易针对录取的结果产生迟疑心态,在放弃入学资格的背后情形中,有人做出选择去境外留学,有人下定决心选择复读再次奋战高考。
挤占名额的争议
有的人选择放弃入学,这就表明有其他人失去了录取机会,在这样的心态状况之下,“处理录取未报到考生”的建议出现也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了,从资源分配的角度进行观察来看,放弃录取切实对资源分配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现象。
但高考录取机制存在着其自身所特有的性质,考生在填报志愿这个阶段的时候,并不清楚自己是否能够被最为理想的高校录取,平行志愿虽然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然而最终却只能获取到一份通知书,在报到之前,考生和高校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契约关系。
失信标签有失公允
采用“失信”去评价那些被录取却未报到的考生,明显是站不住脚的情形。高考录取属于双向选择的进程,考生具备按照实际状况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利。要是非要去套用契约关系,那么高校在录取之后是否也拥有取消对考生录取的权利呢?
实际情况里,学籍管理存在着明晰的时间节点,在进行报到入学以前,考生的身份依旧是高中毕业生或者社会人员,从法律层面来看,在这个时刻要求考生担当违约责任是缺少依据的,把放弃入学单纯认定为失信行为,乃是对考生选择权的过度约束。
复读乱象值得警惕
公办中学那里存有着招收取复读生的状况,教育部屡次严词警告,然而还是有一些学校为了提升升学率以及名校录取人数,不惜运用贵重的奖学金去吸引成绩优异的考生再次复读,此次举措加剧了那些复读学校的不良竞争。
更离谱的是出现了那种“复读专业户”,将复读视作赚钱的门道。有人瞅见复读能够拿到奖学金,便选择多年“录了却不去上学”。这般行径违背了教育的规律,不但耗费了个人时间,实际上还浪费了公共教育资源。
高考制度不断开放
在2001年的时候,教育部将高考考生“未婚、那个年龄不超过25岁”这样的限制给取消掉了,这充分呈现出了高考制度的那种开放性以及包容性,对于应届考生和社会考生同等看待,这是“公平取士”这一理念里面本来就应该有的意义。
不论年龄几何的考生均可参与考试,此项政策一直延续到如今,允许其借助复读来提升成绩,这同样是高考制度改革的其中一个方向,虽然在这个过程里会有录取机会被舍弃的状况发生,然而作为选拔性质的考试,如此这般的规则是应该被予以尊重的。
完善录取制度建议
有些人提出要参照国际上高校录取的那种成熟经验,去施行“正取”以及“补录”制度。一旦存在有人放弃录取机会的情况,补录名单上面的考生能够自动获取递补机会。这种建议是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去倾听的。
高考制度出现变化,这一变化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的调整都得充分去吸纳社会意见,还要考虑学校的可操作性,要以稳妥、循序渐进的姿态持续不断地进行探索,广西招生考试院的回应也表明,制度改革需要综合考量各方的承载力以及认可度。
有没有支持针对高考录取之后却未去报到的考生施行限制性措施的意思呢,欢迎于评论区留言给出讨论,点赞并转发以便让更多人投入进这个话题。
